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漁船檢驗新政:7米以下沿海小型漁船和5米以下內河小型漁船,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

   2018-07-17 船海裝備網7100
核心提示: 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工作部署,進一步明確當前漁船檢驗工作中的有關要求,近日,水利部海事局印發(fā)意見,要求進一步加強漁船
 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工作部署,進一步明確當前漁船檢驗工作中的有關要求,近日,水利部海事局印發(fā)意見,要求進一步加強漁船檢驗和監(jiān)督管理,保持漁船檢驗工作平穩(wěn)有序。
 
  根據該意見,漁船檢驗機構采取“分類管理、分級負責”的管理方式。對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,采取業(yè)務核定的管理方式;對中國船級社采取授權管理方式。從事漁船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應按照現(xiàn)行要求取得適任資格證書或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。
 
  對于漁船檢驗業(yè)務范圍,意見明確,中國船級社承擔遠洋漁業(yè)船舶和漁船船用產品檢驗發(fā)證工作,地方漁船檢驗機構負責本轄區(qū)國內漁船檢驗發(fā)證工作。對于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工作,目前仍維持中國船級社與有關地方漁船檢驗機構的過渡工作模式。自2019年8月1日起,全部漁船船用產品檢驗由中國船級社實施。
 
  此外,意見提出,將探索小型漁船檢驗管理模式,對于7米以下沿海小型漁船和5米以下內河小型漁船,以及敞口漁船的檢驗,可參照農用自用鄉(xiāng)鎮(zhèn)船舶的管理方式,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。
 
  意見要求,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和中國船級社在開展?jié)O船、漁業(yè)輔助船舶檢驗過程中,應進一步強化檢驗質量管理,提升檢驗質量,把好船舶安全第一關。要按照“放管服”改革的要求,轉變檢驗服務方式,強化過程控制,督促漁船設計、修造企業(yè)提升質量意識,提高質量管理能力。
 
  此前,根據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》,原農業(yè)部的漁船檢驗和監(jiān)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。今年4月20日,交通運輸部正式履行漁船檢驗和監(jiān)督管理職責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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