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18日上午,浙江省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揭牌儀式在寧波海事法院舉行,該中心由浙江省司法廳和寧波海事法院聯(lián)合設立,在全國尚屬首次。
據(jù)了解,行政爭議調解中心是浙江法院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新時代“楓橋經(jīng)驗”的實踐成果,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在全省法院開展設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試點工作, 2018年11月在全省法院全面推進。
據(jù)寧波海事法院海事(兼行政)審判庭庭長吳勝順介紹,海事行政案件管轄權最早歸屬省高院行政審判庭負責審理。但隨著“一帶一路”建設和浙江海洋開發(fā)與利用的不斷深化,海事行政案件類型將更趨復雜,新型案件不斷涌現(xiàn)。海事行政案件也由當初的每年三、五件,發(fā)展到前一個月時間就新收各類海事行政案件24件。面對大量涌入案件背后的群眾權益保護訴求,政府和法院都迫切需要建構爭議化解新機制,為人民群眾提供靈活便捷、費用低廉、效果更佳的爭議解決方式。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由此而生。
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作為化解涉訴行政爭議機構,可依法對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、涉訴行政賠償、行政補償糾紛和其他可以調解的涉訴行政爭議進行調解,通過府院良性互動形成合力,打造共同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平臺。
據(jù)了解,浙江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實行一個中心多個點工作的模式,并設立調解員名庫。寧波海事法院收到行政起訴狀后,應主動告知當事人相關行政爭議案件可以先行經(jīng)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調處,中心收到案件后,應當及時指定調解主辦人,并在5個工作人內向涉行政機關發(fā)出《海事行政爭議調解通知書》,并鼓勵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海事行政爭議調解工作。
寧波海事法院集中管轄全省涉海行政案件,針對海事行政審判異域管轄的特點和需求,中心成立后還舉行了浙江海事行政審判工作推進會,會議邀請了與涉訴行政案件相關聯(lián)的省級部門和沿海城市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,共同探討如何在爭議化解上開展良性互動、形成合力,如何對異地行政機關所涉行政案件進行信息通報等問題。